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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索引号
011081010/2021-24184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来源
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日期
2021年08月09日 10:42:57

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随着《政府投资条例》、《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规相继发布实施,我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和程序需要根据新形势、新要求进行调整和完善。为进一步规范程序,明确职责,提高效率,促进全省高速公路高质量发展,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了《指导意见》。

二、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中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包含两类:一是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简称新(改扩)建高速公路);二是在既有高速公路上局部增设或改造互通、服务区、停车区、收费站、超限站等(简称既有高速公路局部改造)。

《指导意见》针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建设模式确定、投资人选择、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项目招标、施工许可、项目实施、交工验收、设站收费报批、竣工验收等12个环节,提出具体程序、主要工作、责任单位(部门)、相关要求等指导意见。

三、要点说明

(一)关于既有高速公路局部改造

《指导意见》针对近年来既有高速公路局部改造项目逐步增多,但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文件规定不够具体的实际,明确了相关报批程序、相关工作、责任单位。

(二)关于规划编制

《指导意见》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内设机构工作职责,明确综合交通处组织编制全省高速公路网布局规划,高速公路处组织编制全省高速公路五年规划。

(三)关于工程可行性研究

《指导意见》明确了工程可行性研究文件编制工作的责任单位,新(改扩)建国家高速公路项目由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组织开展,新(改扩)建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市州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既有高速公路局部改造项目由市州交通运输局或项目法人组织开展。

(四)关于建设模式确定

《指导意见》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省政府相关要求,引导国家高速公路项目采用政府收费模式建设,地方高速公路项目采用经营性模式建设。

(五)关于投资人选择

《指导意见》根据我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方案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省交通运输厅和市(州)政府相关职责。

(六)关于初步设计

《指导意见》明确既有高速公路局部改造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由市州交通运输局或项目法人组织开展,由省交通运输厅进行审批。

(七)关于施工许可

《指导意见》明确跨市州的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牵头负责投资人招标的市州交通运输局受理。

(八)关于交工验收

《指导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规定,明确了交工验收备案审查的主要内容和重点工作,要求根据审查情况按程序在交工验收备案通知书上签署意见。

(九)关于设站收费报批

《指导意见》根据国家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相关政策以及交通运输部全国“一张网”收费体系管理要求,明确了在交工验收备案合格后才能报文申请设站收费,同时明确了设站收费政策性审核、符合性审核、确定发布开通收费时间等具体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