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 |
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及安全的监督检查 |
在建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交通 |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二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科学、规范、公正地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阻挠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
2 |
港口行政执法 |
对港口相关事务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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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港口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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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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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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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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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海事行政执法 | 对内河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 | 企业、船舶、船员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交通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5号公布) 第五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规章】《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签证的监督检查。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妨碍或者阻挠。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0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5号)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 第三款 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
4 | 水路运政、海事行政执法 | 对船舶防污染的监督检查
| 企业、船舶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交通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五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2007年交通部令第6号) 第二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航运公司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妨碍或者阻挠。 |
5 | 水路运政执法 | 对水路运输经营活动、船员船舶资质、运输辅助业务等的监督检查 | 水路企业、船舶、个体水路运输经营业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交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 【规章】《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4号)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老旧运输船舶进行监督检查。 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交有关证书、资料或者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弄虚作假。 【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和经营资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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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航道行政执法 | 对航道及航道设施、与航道有关工程建设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 工程建设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交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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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客运经营检查
| 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主体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交通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第六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法规】《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 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 |
8 | 危险货物经营检查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主体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交通
|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五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
9 | 货运经营检查
| 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普通货物运输经营主体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交通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六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四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
10 | 机动车维修经营检查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机动车维修经营主体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交通
| 【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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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检查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机动车维修经营主体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交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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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检查
| 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主体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交通
| 【规章】《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运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实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第三十六条 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接受监督检查。必要时,运管机构可以将违法行为信息向社会公布。 |
13 | 客运站场经营检查
| 对客运站经营的监督检查
| 汽车客运站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交通
|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12月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修订)第六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第七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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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货运站场经营检查
| 对汽车货运站经营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
| 汽车货运站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交通
|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四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
15 | 出租汽车经营检查
| 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为的检查
| 出租汽车经营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交通
| 【规章】《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2004年7月30日省政府令第266号)第二十九条 运管机构执法人员可以在公路征费稽查站区、客流集散点、停车场、出租汽车停靠点或者经营单位、车辆维修现场,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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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城市公交运营检查
| 对城市公共交通经营企业的检查
| 城市公共交通经营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交通
| 【规章】《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办法》(2014年湖北省政府令第368号)第四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五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并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运营秩序,保障运营服务质量。 |
17 | 运输安全检查
| 对道路班线客运、旅游客运、危险品货物运输、汽车客运站及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车服务经营业户安全检查
| 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车服务经营业户、“两客一危”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交通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六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五)项【法规】《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5年9月23日修正)第二条、第三条 【规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