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交决字【2022】11号
各相关申请人:
你于近期提出道路运输业务许可新增(变更)申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详见附件:2022年道路运输业务行政许可审定公示(第11批)],并予以公示。
经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的,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4条第1款、第38条第1款、第49条的规定,决定准予(变更)行政许可。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交通运输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堰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8月3日